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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不應當知道國家秘密的人知道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泄露的嚴重行為。超出限制的訪問范圍。
我國刑法第398條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與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并列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泄露秘密,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此外,我國刑法第308條之1還規定了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有關國家秘密的信息,未依法向公眾開放。因案件不宜公開的信息,導致信息被公開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被罰款。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什么是“國家秘密”?
所謂國家秘密,是指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按照法定程序確定,并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一定范圍人員的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號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一旦泄露,可能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國家安全:秘密:(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對外負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偵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保密事項。符合本款規定的政黨的秘密事項也屬于國家秘密。
二、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通常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掌握和了解國家秘密。但刑法第398條第二款對該罪的主體進行了擴展解釋。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能犯本罪,但本質上不屬于玩忽職守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按照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酌情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號(高官發釋字[2006]2號)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中擔任公務的人員。所有級別。在政府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中或者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履行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工作的從事公務的人員,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級以上的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本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本罪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第二,泄露國家秘密;第三,主觀故意;四是情節嚴重。
一、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的
這里關于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還包括各個相關國家機關的具體保密規定。國家有關機關根據保密法規定的保密范圍、保密制度、職責和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制定了具體的保密規定。這些都是《保密法》的具體實施規定。任何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任何具體實施都必然違反保密規定,因此在實踐中被視為違反國家保密法。
2.泄露國家秘密
“泄露國家秘密”是指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使不應當知悉的國家秘密的;(二)導致國家秘密超出有限知悉范圍而無法證明不為不應當知道的人所知的。
3、主觀故意
本罪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敵人或者他人通過盜竊、偵察、破譯、遙測等方式獲取秘密并造成泄露的,且未違反保密法規定的,不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四、情節嚴重的
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應當構成犯罪。
4.區分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
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不僅必須具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情節嚴重。情節不嚴重的,即使有泄漏,也不能以本罪處罰。情節嚴重與否,應當根據泄露國家秘密的保密級別、泄露次數、時間、后果、目的、動機以及泄露后行為人的行為等情況而定。態度等,并做出綜合判斷。
五、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區別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均屬于國家秘密,主觀上是故意的,客觀上違反了保密規定。它們的差異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要要求不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屬于職務犯罪,其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客觀要求不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表現為“泄密”。行為人將自己知道的國家秘密泄露給不該知道的人。這是一種由內而外的行為趨勢。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表現為“獲取”。行為人通過盜竊、刺探、行賄等方式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是從外部到內部的一種行為趨勢。
3.兩種罪惡的吸收。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又因泄露國家秘密罪而泄露國家秘密的,將以吸收罪論處,以重罪處罰。
六、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與盜竊、間諜、賄賂、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區別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了竊取、刺探、賄賂或者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犯罪主體不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盜竊、刺探、賄賂、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侵權對象不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密制度,屬于玩忽職守的范疇;竊取、刺探、行賄或者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利益,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類別。
3、犯罪對象不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對象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秘密;為外國竊取、刺探、賄賂、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客體,除國家秘密外,還包括國家秘密以外的其他影響國家安全的事項。智力。
4、客觀表現不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保密法,將自己知悉、掌握的國家秘密泄露給他人的行為;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客觀方面是竊取、刺探、行賄或者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向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賄賂、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屬于竊取、刺探、賄賂、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
5、構成犯罪的情節輕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盜竊、刺探、行賄或者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不構成犯罪的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法解釋[2001]4號)第六條的規定,通過互聯網向境外機構、組織、個人非法傳輸國家秘密、情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定罪懲治境外竊取、刺探、賄賂和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犯罪;通過互聯網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曹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