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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備考時,應了解分類標準對應的行為類型。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是本部分考察的重點。還經常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通常以案例的形式進行考察,需要重點了解。
一、行政行為分類的核心概念
(一)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區分標準:行為對象是否具體。
【案例1】抽象行政行為: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通知,即日起,未經批準,一律不得經營商業場所。本通知對所有經營場所均有約束力,不針對特定對象。
【案例2】具體行政行為:便利店違法經營。市場監督管理局暫扣其營業執照。該處罰僅對便利店有約束力,且針對特定對象。
除了行為對象是否具體外,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還存在以下區別。最重要的一點是,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復議或者訴訟,而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不能直接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因此,諸如“下列哪些行政案件可以被審查機構(或法院)受理?”等問題出現。實際上用于確定哪些選項是具體的管理行為。
【案例3】某縣政府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環境,作出對A區房屋征收的決定。A區是一個特定區域,因此征收是針對特定房屋所有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只能應用一次。一旦完成,原業主對房屋的所有權將直接受到影響。如果您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二)內部管理行為和外部管理行為
區分標準:適用對象與行政主體是否存在從屬關系。
【案例一】內部行政行為:張三是某公安局辦事員。上班時被抓到玩斗地主,被老板當場抓住。單位給予其警告行政處分。張三因隸屬單位受到處分。需要注意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外部性,內部行政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如果張三對處罰不服,不能申請復議,也不能提起訴訟。他可以根據第《公務員》號法律的規定提出上訴和復審。
【案例二】外部行政行為:某公安局在路邊堆放垃圾,經城管局執法人員告知后拒不改正。城管局以影響市容市貌為由給予行政處罰。公安局和城管局沒有隸屬關系。在本次處罰中,公安機關是行政相對人,屬于對外行政行為。
(三)限制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
區分標準:行政主體行為時是否有選擇。如果有,則酌情決定;否則,屬于行政行為。
【案例一】限制性行政行為:根據《道交法》規定,對醉酒駕駛的行為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換領新的機動車駕駛證。這個規定的內容是非常確定的,交管部門在執法時別無選擇。
【案例二】自由裁量行為:根據《道交法》的規定,醉酒駕駛駕駛證吊銷6個月,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此,交管部門可以在一千至兩千元的范圍內決定罰款金額,因此有選擇的余地。
(四)必要的行政行為和非必要的行政行為
區分標準:是否需要法律形式才有效。需要采取法定形式才能發生效力的,稱為強制性行政行為;不需要法定形式才能發生效力的,稱為非必要行政行為。
【案例一】請求行政處罰:駕駛證的統一形式是機動車駕駛證。張三辦理駕駛證時,交管部門開具了一張A4紙的書面證明,并蓋章:允許張三駕駛機動車。該法案不符合《道交法》規定的法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張某將這張紙貼在汽車擋風玻璃上并開車上路,他仍屬于無證駕駛。
【案例二】不必要的行政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警方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人員出示工作證件后,可以口頭傳喚。沒有正式的要求。
(五)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
區分標準:行為者的主觀意義與客觀效果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則屬于行政法律行為;如果一致,則屬于行政法律行為。不一致的,屬于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必然會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變化,而這些變化是由行政主體的主觀故意造成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屬于行政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對事實行為申請審查或提起訴訟。
行政事實行為:
1、行政指導:向公眾提供建議和指導,如縣政府推薦農民種植水稻;
2、行政人員在履行公務過程中實施的警察暴力執法、毆打行政相對人等行政違法事實行為;
3.準備和流程行動,例如違法行為的通知;
4、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由我國行政機關主持,通過勸說、教育,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調解制度。例如,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損壞他人財產的案件可以得到調解。
(六)單方行政行為和雙邊行政行為
區分標準: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協商。沒有必要的,屬于單方行政行為;必要時,屬于雙方當事人的行政行為。
執法是單邊的,因此大多數行政行為也是單邊的。【案例】張三聚眾賭博,被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三天。公安局決定拘留張三時,不需要征得他的同意,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
行政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為了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行政合同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它們是雙方協商達成的,反映了雙方的意愿。反之,如果雙方地位不平等,則行政主體具有支配地位。例如,行政主體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例如,公共征收補償合同,是指行政主體征收相對人財產并為公共利益提供補償的行政合同。公共征收補償合同中,征收部分屬于單方行政行為,即征收是行政主體的單方決定;但行政賠償部分屬于行政合同的范圍,即如何賠償、賠償數額等,須與相對人協商。同意。
【區別】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
1.行政合同當事人之一必須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并以行政主體身份簽訂合同;對于民事當事人沒有具體要求。注:行政單位也可以簽訂民事合同。例如,教育局與工廠簽訂辦公用品訂購合同,這是民事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民事合同的目的一般是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
3.行政合同當事人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體在履行行政合同中享有行政優先權,具體體現為合同履行的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權和終止權;雙方民事主體地位平等。
4、行政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復議或者訴訟解決;民事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2.重點難點總結
關鍵點:
1、將各分類標準與行為類型一一對應;
2、具體行政行為是外在的、合法的,而內部行政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則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3、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困難:
1、靈活區分案件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2.區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