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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1、協議離婚條件。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約定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一致。
2.關于申請離婚條件的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委托有關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拋棄家庭成員;
賣淫、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許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再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許離婚。
2.提起離婚訴訟。
1.起草投訴書;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申訴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6、法院安排開庭并向雙方發出傳票;
7、法庭審理:雙方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做出判斷。
離婚條件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夫妻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