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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兒童長期乞討的;組織殘疾人或者兒童乞討,造成殘疾人或者兒童死亡或者自殺的;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兒童乞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1.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有哪些處罰?
1.對構成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處罰如下: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以罰款。
第二,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客觀表現是什么?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未成年人乞討。概括起來,本罪有以下幾個方面。
2、必須實施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行為。組織未成年人和殘疾人乞討是一種實踐行為。實踐中,構成組織乞討罪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組織、策劃、指揮的行為。組織,
這里指的是狹義的組織而不是構成本罪的組織行為,這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是指集中控制分散的乞討人員,在乞討活動中發揮組織作用的行為。
3.使用暴力和脅迫手段組織未成年人和殘疾人乞討。本罪特別要求行為人的組織行為手段必須是暴力或脅迫。然而,在理解組織行為與暴力和脅迫之間的關系時,有一些關系需要澄清。
是組織行為伴隨著暴力和脅迫,還是暴力和脅迫本身就是組織行為的表現?關于這一點,法律的規定相當模糊。
4.被組織的對象是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人數應多于一人。就組織乞討的人數而言,雖然規定只說了組織殘疾人或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但并沒有說組織乞討的人數必須超過一人。
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家庭婦女、兒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家庭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建筑、拐騙、強迫家庭主婦和兒童從事乞討、勞役的,
或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以上是金山刑事律師講解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處罰的整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金山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