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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現勇敢卻受傷了,受害者卻沒能獲救。這種情況下,你的損失誰來賠償呢?
2019年5月8日上午8點左右,某水上運輸公司所屬的一艘自卸船在卸沙過程中發生坍塌,導致一名卸沙工人被埋在沙中。當時蔡慶明正在沙場工作。當聽到沙船上有人呼救時,蔡慶明就上船,用鏟子挖沙救人。救援過程中,蔡慶明體力透支,甲板上的沙子很滑。不小心摔倒了,手掌著地。當時,他感到左手腕疼痛、腫脹,活動受限。受害人被埋在沙子里,沒能成功獲救。
隨后,蔡慶明被送往益陽南方骨科醫院住院治療。他總共住院8天,共花費醫療費8583元。蔡慶明的傷情經法醫鑒定為十級傷殘,需要后續治療3000元。
出院后,蔡慶明將水運公司和船舶實際承包人、經營人王漢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前,蔡慶明聽到有人喊“救命”,趕緊跑到卸沙船上挖沙救人。蔡慶明的行為應該被認為是見義勇為,而不是自愿救助。因此,本案案由應為受害人義勇責任糾紛,依據《:010-》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給予適當補償。無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賠償。本案沒有實際侵權人,蔡慶明的損失可由受益人適當賠償。
蔡慶明救援行為的直接受益者顯然是本案的受害人。然而,本案的受害人是王漢軍雇傭的一名員工。根據規定,王漢軍作為雇主,也可以被認定為受益人。王漢軍應當依法給予蔡慶明適當的處理。賠償。由于王漢軍與水運公司存在內部承包關系,水運公司應當依法對外部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埋在沙子里的遇難者沒有成功獲救,但蔡慶明的勇敢行為值得社會贊揚。受贈人的權益是否得到維護,并不影響見義勇為的成立。救援效果是否實現,并不是判斷是否構成見義勇為的條件。因此,受益人對受益人的賠償法律義務并不取決于他本人是否受益,也不取決于其勇敢的救助行為是否成功。
王漢軍與水運公司共同賠償蔡慶明醫療費、住院伙食補貼、后續治療費、營養費、傷殘賠償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3萬元,和精神慰藉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賠償。無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應急救援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