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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共有物分割糾紛難點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共有物分割糾紛難點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共有產權分割是否確權,需要看具體情況,建議去進行確權,可以減少糾紛的出現。
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經過房地產申報、權屬調查、地籍勘丈、審核批準、 登記注冊、發放證書等登記規定程序,確認某一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
兄弟三人共有房產,當然可以分割。如果兄弟三人共有的這套房產產權證上沒有寫清各自所占有的份額,就應該按照每人1/3的份額來擁有。
但是這種辦法畢竟很麻煩,所以最好是把這套房子賣了,之后所得的現金進行分割,這樣比較簡單。或者可以把部分產權賣給另外的兩個兄弟
財產所有形式可分為“共有”和“單獨所有”兩種。
單獨所有是指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單一的,即一個人單獨享有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
所謂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換言之,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的證明,但并非確定不動產物權的唯一和最終根據,在登記為單獨所有與真實為夫妻共有的情況下,應當據實確定物權歸屬,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單獨所有”的含義及法律意義。
對于“共有”的定義,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對于“單獨所有”目前在法律層面上尚未定義。住建部《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房屋登記簿記載內容說明中指出“【共有情況】記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屬共有情況的,填寫單獨所有;屬于共有情況的,填寫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依此表述,共有作為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形式,是與單獨所有相對而言的。單獨所有指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人一人所有。這種解釋,符合社會大眾對“單獨所有”的通常理解。《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產登記為單獨所有,這在法律上意味著登記人單獨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與他人無關。如果他人提出異議,主張是共有財產,則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證明。
不動產證上面寫其他共有,一般是指該房產除了產權人以外,還有其他人享有使用、受益、收益等權益。
這些其他共有人可能是房產轉讓、贈與、繼承、離婚等過程中的產權糾紛方或者其他被認可的權益人。
其他共有人對該房產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和規定進行約束和保障。
不動產證(房產證)上面寫的"其他共有"一般是指該房產除了所有權人之外的其他人對該房產享有的權利。在不動產現在的所有權人之前,曾經對該房產享有使用、租賃、抵押等權利的人,或者是該房產被多人同時擁有而形成的共有房產時,都屬于"其他共有"。
一般情況下,如果在不動產證上寫有"其他共有",需要仔細查驗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確定這些權利的性質和范圍。例如,需要查看合同、協議、共有協議、分割協議等文件,以了解其他共有人對該房產的具體權利和義務。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共有物分割糾紛難點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共有物分割糾紛難點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