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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臨街舊城改造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臨街舊城改造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臨街住宅改商鋪是不合法的,原因是:住宅和商鋪的產權和使用要求性質不一樣。首先住宅是供人居住的,商鋪原則上是不充許人居住;住宅和商鋪在建設過程中設計要求不一樣,如:商鋪的消防設計要求更高;另就是住宅使用年限最長可達70年,商鋪的使用年限一般為40年以下。
住宅改商用房涉及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必須明確說明,“住改商”并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隨意而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二是“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里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里受到影響的業主”。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經歸納,住宅改商用房主要涉及如下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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