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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集體林權的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集體林權的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當地林業部門,林業站或者林業局。
根據我國的林地林木權屬爭議處理辦法和森林法規規定,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糾紛由鄉鎮政府確權處理
現在的林權糾紛處理途徑主要是三種:1調處辦;2法院;3當地政府。一般具體走的程序就是先由發生糾紛的當地政府出面協調(一般是當地的司法所出面,如果當地政府重視,由領導負責也不一定),如果協調不行,可以選擇要求縣一級調處辦解決,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這里并不分單位或個人性質,
第十四條 對林木、林地權屬有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應主動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處理。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必須分別提交申請書或加蓋本級人民政府印章的專題報告,并附送有爭議林木、林地的位置圖和其他有關證據,以及當事人協商或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處理意見等原始材料。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一般均授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或由人民政府調解或裁決結案,應當分別制作協議書、調解書和處理決定書,記載“四至”與面積,并附林木、林地位置圖。必要時,可以在林地設立永久性標志。
協議書和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調解書還應由調解人員簽字,并加蓋調解單位印章。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書應加蓋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協議書、調解書、處理決定書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核發林木、林地權屬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同時立卷歸檔,長久保存。
第二十一條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后,導致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必須按照行政區劃變更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處理辦法: 當集體林地權屬發生爭議時,應采取的相關處理辦法。一般情況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確定爭議的性質。根據集體林地權屬爭議的性質,可以將其分為公有權和私有權之間的爭議、集體成員之間的爭議以及國家對集體所有者之間的爭議。
二、依法進行裁決或者協商。如果是公有權和私有權之間的爭訊,應當依法由人民法院裁決;如果是集體成員之間的糾紛,則應當由各方協商出合理方式處理。
三、采取補救性衡平手措施。對國家對集體所有者之間存在不平等待遇情況時,應當采取相應衡平手措施保障少數民族人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保證書面證明文件正式化處理。對已經裁決或者協商出合理方式處理好的集體林地權屬事務要保證書面證明文件正式化處理,使得能夠得到最大限度保障少數民族人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集體林權的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集體林權的糾紛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