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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疫情產生的合同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疫情產生的合同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這個房屋買賣涉及墊資,用于提前結清房屋原有貸款,買賣雙方與墊資方約定的很詳細。只是大家沒有預料到疫情的不可抗拒情況。只能三方協商,特別是墊資方,希望墊資方酌情減免,產生的費用當然也是在約定的基礎上協商一下。
這個損失從法律上來說,該賣方自己承擔。原因:1、賣方借錢墊資,是為了自己賣房。2、賣方同意買方貸款,并配合做手續,那就是認可了買方的付款方式。3、銀行放款時間本身就不受買賣雙方控制,都是以銀行放款時間為準(貸款合同,或中介合同都有這條)4、退1萬步說,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因疫情發生的合同違約責任,屬于不可抗力因素,不算違約。
不好意思,上面回答是沒看你的補充協議。看了之后,確認不需要承擔。因為第7條款明確的是你貸款審批不通過的前提下需要承擔的責任?,F在貸款審批通過了,那這條就不存在了,也就沒意義了。
不可抗力作為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是有限定條件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在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解除權。
不可抗力并不都會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認定。
對于這個問題,首先題目問的就不太準確,因為前面你說了,房屋租賃合同還沒有到期,那么這個時候就不存在終止的問題,因為合同終止,指的是合同到期才叫終止,如果合同沒有到期,不叫終止,而是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終止與解除合同是有很大區別的。
一般情況下,如果合同已經到期了,在沒有約定續簽合同的時候,合同自然就終止了,所以這是一種合同履行完畢的表現,不會存在違約的一種情況。
但是合同解除就不一樣了,由于此時合同還沒有到期,所以一方如果想提前解除的話,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而擅自解除的話,是有可能構成違約行為的。
所以如果你想以現在的疫情作為不可抗力為由而規避掉違約行為,那得看具體的情況。也就說,你想提前解除的原因是否真的是因為受疫情的影響,導致你不得不解除?如果確實因為受疫情的影響,那么你有可能免責,但是如果疫情的影響并不必然導致你必須解除,或者說你不解除對你也不會造成很大的損失,那么就不能提前解除,如果提前解除了,你依然要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你們雙方協商一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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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雖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因系不可歸責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為此發生糾紛,希望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應予以支持
您這個問題有些籠統,不便于梳理,我建議你先拆分一下。首先,要看是出租方還是承租方要終止合同,其次,要看是住宅還是商業用房。從不同的角度來分析更清晰準確。國家已經發布了官宣,疫情發生顯然是屬于不可抗力。疫情內,對于住宅租賃合同的履行,不應該發生變化。對于商業用房租賃合同而言,如果約定的合同期限沒有到期,承租方因為疫情受到嚴重的重大影響,比如,由于交通管制不能實際使用商業用房,以及,由于社會娛樂管制導致不能經營等,這會導致承租方收到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導致無法生存。這屬于因為不可抗力受到嚴重損失,承租方可以向出租方協商,要求對租金進行減,免,緩,如果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承租方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出租方予以相應的減,免,緩租金,法院會做出相應的調整裁決。但是,如果據此為,完全不支付租金,撤場且不承擔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可能違反雙方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
2020年2月10日全國法工委發文,主要內容是“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可抗力”。
請注意成立的前提是不能履行合同。
舉例來說
1、colin哥向馬叔叔訂了一批貨,交貨時間正好是疫情管控最嚴的時候。隨后因為疫情原因,工廠沒法開工,快遞無法送達。
那么這種情況下就屬于不可抗力。
2、馬叔叔向cloin哥借了一筆錢,約定的還款時間正好是疫情發生期間。然后馬叔叔對colin哥說,因為疫情,我沒法還你錢了。
由于還錢可以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等方式進行轉賬,和存不存在疫情沒有半毛錢關系。所以這種情況下就不屬于不可抗力。
那認定為不可抗力有什么樣的后果呢?
首先,認定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雙方都能解除合同。
其次,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大小違約方可以部分或者免除違約責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疫情產生的合同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疫情產生的合同糾紛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