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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在民事案件的起訴和受理階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訴訟請求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本案中,原告以與被告存在勞動建設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支付工程費。
從上述合同來看,被告對原告的工作負有管理、監督、教育等責任。建設工程通常具有資金投入大、工程復雜、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特點,特別是建設工程質量。它不僅涉及承包商的利益,還關系到社會上不特定第三方的人身、財產安全,甚至關系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因此,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有特殊要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商具有相對獨立性。因此,本案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而應認定為勞動合同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
(2021)最高法院民事管轄第56號
原告:李海軍,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
被告:大連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現代城2號樓1-10-1號。
法定代表人:蔡萬生,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香港東路268號。
法定代表人:周克章。
原告李海軍因勞動合同糾紛,起訴被告大連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集團第四建設有限公司。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李海軍于2020年1月7日提起訴訟,稱中建八局集團有限公司第四建設有限公司承建了位于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的中科院青島XX期工程省,并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大連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連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與李海軍簽訂勞務施工合同,同意分包該地塊電氣工程項目二標段2號樓(12棟)交給李海軍。合同規定,每平方米單價為27.5元,平方米結算金額以竣工圖紙為準。后來,由于大連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出,李海軍實際上在2號地塊上建造了10棟建筑。大連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絕支付工程費,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勞務費553,686.98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20年5月13日,大連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雙方在簽訂的第《勞務施工合同》號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權,協議內容涵蓋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您可以向大連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2020年5月25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0211民初559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當事人約定管轄法院不明確,駁回大連譽德公司的管轄異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大連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6月3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選擇大連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協議合法、有效并應予以支持。2020年9月3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02民局中306號民事裁定,撤銷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2020)魯0211民初559號民事裁定,并移送案件由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移交不當,將案件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本案雙方簽訂第《中科院青島科教園一期工程勞務施工合同》號協議,約定施工內容為中科院青島科教園一期工程一、二標段2#地塊電氣預埋安裝工程科學。因此,本案合同性質不屬于勞動合同糾紛。基本法律關系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由為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糾紛,適用房地產專屬管轄。雙方在簽訂第《中科院青島科教園一期工程勞務施工合同》號協議時就管轄權達成一致。因違反專屬管轄權,應視為無效。本案項目地點位于青島市黃海區。因此,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該案移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處理不當。依法,本案由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管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本院提出指定管轄請求。
本院認為,在民事案件的起訴和受理階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訴訟請求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本案中,李海軍以與大連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生勞務施工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支付工程款。從李海軍在起訴時提供的涉案合同內容來看,李海軍在青島科創一標、二標中均以合同方式承包了施工,并預裝了2#標段的電氣工程。中科院教育園一期工程,涉及配電箱及設備。電纜、管道、燈具、開關、插座等電氣系統預留。同時,涉案合同中約定“大連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工程質量、技術、進度、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造價等進行全面控制”和“隨時檢查工程進度、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掌控工程施工全過程;定期組織生產會議,協調安排整個項目生產;組織工程建設驗收及工程技術資料的收集、匯總;組織安排項目交接時的維護保養工作;進入現場后一周內,對乙方進行環境與職業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技術及現場文明施工教育、成品防護教育等書面教育。
從上述合同來看,大連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李海軍的工作負有管理、監督、教育等責任。建設項目通常具有資金投入大、工程復雜、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特點。特別是建筑工程質量不僅涉及承包商的利益,還關系到社會不特定第三方的人身、財產安全,甚至關系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因此,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有特殊要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商具有相對獨立性。因此,本案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而應認定為勞動合同糾紛。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作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本案所涉基本法律關系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本案應由房地產專屬管轄的推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由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
該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首席法官包建平
李勝業法官
張娜法官
2022年1月5日
邢麗娟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