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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的撤銷行為不屬于確認行為。第三人的撤銷之訴主要是指第三人因無過錯而未參加他人的審判程序。對于兩方當事人之間的生效判決,不利的部分是可以因損害個人利益而請求撤銷。
1.第三人的撤銷之訴是否屬于確認之訴?2.第三方的撤銷行為是什么?第三方的撤銷行為是否屬于確認行為?
第三方的撤銷行為不屬于確認行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除自身原因以外,不參加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請求撤銷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的不利部分。
第三方行使撤銷權的要求
合格主體
合格原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2、享有撤銷訴訟的訴訟利益。該利益來源于原判對第三人利益造成的損害。
三、因非自身原因未受程序保護的。有學者認為:“對于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根據新《民事訴訟法》號第200條第8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有學者認為:“第200條列出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實際上不能適用于案外人。因此,撤銷訴訟的主體還應當包括缺失的必要共同訴訟人。”將缺失的必要共同訴訟人納入第三人撤銷訴訟的主體范圍內,其利益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惡意訴訟能夠可以遏制,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更加一致,另外,原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應列為共同被告。
第三人撤銷行為的對象范圍
第三方撤銷訴訟的標的不僅包括法院出具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還包括仲裁機構出具的裁決書、調解書。只要給第三人的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訟案件,無論是確認訴訟、給付訴訟還是組建訴訟,第三人的利益均受到損害。可以采取撤銷行動。值得注意的是,法國以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均規定第三人撤銷訴訟的標的應為終審判決,不適用中間判決,且不能針對性判決理由。此外,法國不允許第三方對某些特殊性質的判決提起撤銷訴訟。這個限制是必要的。身份關系不同于普通民事關系,不能允許第三人否定判決的效力。
第三人撤訴的起訴期限
為了避免法律關系長期不穩定,維護裁判公信力,法律對第三方提起撤銷訴訟作出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因生效判決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提出申訴。這里的“六個月”應該理解為排除期。
什么是第三方撤銷行動?
第三人撤銷之訴系因不可歸責于第三人的原因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的當事人因文書錯誤,損害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她的公民權益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不適用第三方撤銷行為的情況是:
1.非訴訟案件不適用于第三方撤銷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兩種辦案程序:一類是訴訟程序,即實行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大部分民事案件屬于訴訟程序案件;
二是非訴訟程序,即非訴訟案件的特殊程序。非訴訟案件基本采用書面審理,作出的判決不具有既判力。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利害關系第三方,特殊規定均適用于救濟。訴訟案件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也不適用第三人。撤銷程序。
對此,《民訴法》、《破產法》等法律有專門規定。為了進一步明確非訴訟程序不適用訴訟案件的救濟程序,《解釋》第374條對特別程序案件裁判錯誤的救濟作出了明確規定:“按照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的;異議不成立的,駁回裁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并允許實現擔保權的裁定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判決、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應當在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案外人有異議的,必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當事人的異議。投訴必須在侵犯民事權益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涉及身份關系的婚姻無效、宣告無效、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適用于第三人解除婚姻關系之訴訟。
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這是基于婚姻關系解除后允許當事人再次結婚的事實,再審會嚴重影響社會關系的穩定。婚姻無效的確認、婚姻的撤銷和婚姻的解除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也應適用。
同樣,如果允許第三方提起撤銷之訴,也會不利于社會關系的穩定。其他身份關系的內容,包括收養關系、終止監護關系等,也不受第三方撤銷行為的影響。
3、未參與登記的權利人不得針對代表訴訟案件的生效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在代表人訴訟中,當事人推舉一名代表人進行訴訟。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在人民法院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指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未參加登記的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代表人訴訟的判決、裁定。
明確了未參加登記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適用代表人訴訟的判決、裁定。這明確了參與登記的當事人受代表人訴訟判決的約束。但未登記當事人只能通過單獨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認定人民法院適用代表人訴訟的決定有錯誤的,應當通過上訴或者申請再審予以救濟,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同樣,《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雖由代理人代理參加訴訟,但其是訴訟當事人,不能針對代理人訴訟的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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