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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的全稱是不合理拖欠工資,即用人單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按月發”是指以月工資的形式發放工資,也指按月發放工資。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后30日內支付工資。超過30天將構成拖欠工資。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工資至少每月發放一次。第三個月支付本月工資是違法的。三月份支付一月份的工資是違法的。兩年內發生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辦理離職手續的,員工必須在工作移交后15天內與公司結算工資。如果公司拖欠員工工資,員工一般需要與公司協商,要求公司按時支付工資。若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并可以主張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綜上所述,公司拖欠工資5天并不違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