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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編輯|勞動法圖書館編輯
高進于1993年10月11日加入深圳振益電子,歷任生產科長、副廠長、副總經理、廠長。他還簽訂了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9年1月4日,該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廠長的高進“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重玩忽職守,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從事未經公司許可與公司發生關聯交易,嚴重違反公司義務。以“員工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高進辭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9元,是深圳平均工資的三倍多。去年深圳職工平均月工資為8348元。
2019年8月2日,高進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元(元/月25.5個月2=元)。
仲裁委員會裁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元。
高進和公司均不服,雙雙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公司違法解散公司,應支付賠償金1,277,244元。
一審法院認為,2019年1月4日,高進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廠長時,“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重失職,利用職權實施違法行為”。其為謀取私利,未經許可與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嚴重違反對公司忠實、勤勉義務,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被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應向高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予經濟補償將被支付。補償計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計算。
根據高進提交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的計算,高進辭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9元(含補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工資。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經濟補償標準為本地區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因高進辭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深圳市《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向高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1,277,244元(8,348元3)25.5個月2)。
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高進賠償期限為12年,應為元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正確。
賠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標準計算。由于高進的月工資是深圳上年職工平均月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標準應以員工月工資為準。支付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按上述經濟補償標準2倍計算,補償金額為元(8348元/月3倍12個月2倍)。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申請再審: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年限從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受十二年工作期限的限制。
高進申請再審,稱一審、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我在公司工作了二十五年零三個月。雖然我辭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是上一年深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以上,但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計算違法解除勞動補償金的年數合同應當從聘用之日起計算。不受十二年工作經驗限制。
高院裁定:經濟賠償立法采用“雙上限”特殊計算方法。補償是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自然會有上限。
廣東高院認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計算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號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所在地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而該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的補償”。對于月工資超過本地區上一年職工平均月工資三倍的職工經濟補償,立法采用“雙上限”的特殊計算方法,即確定計算基數按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繳費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計算方法為經濟補償金額乘以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雖然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予經濟補償”賠償“計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計算”,但本條是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工作年限的一般性規定,針對勞動者月工資超過勞動合同工資三倍的特殊情況職工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自聘用之日起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二審法院對高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得賠償的計算方法正確,本院予以認可。高等法院裁定如下:
高進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案號:(2021)粵民申4525號(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