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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張長江加入浙江省玉環市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內容為從事砌筑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在工作期間,浙江公司沒有為張長江繳納工傷保險。
2019年11月12日,張長江在玉環市某公司建筑工地砌墻時不慎被跳板壓傷,造成手指骨折。張長江預付醫療費507.47元。根據醫生的建議,張長江需要休息4周零28天。
2019年12月,張長江被玉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20年6月6日,張長江經玉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為十級傷殘。
張長江病假結束后未繼續在公司工作,經認定,張長江病假結束后勞動關系終止。張長江受傷前的平均月工資為5400元。2018年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536元。
【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經認定為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具體標準是7個月的個人工資。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被診斷為十級傷殘的,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按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的上一年度。計算補償的具體標準是全省職工兩個月的平均工資。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被診斷為十級傷殘的,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的年份。補償計算依據為全省職工兩個月平均工資的具體標準。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職工遭受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付工傷保險費。其費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執行或補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治療的,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并將由雇主每月支付。
【工傷待遇及計算明細】
1、停薪期間工資:5400元/月30天28天=5040元。
2、一次性傷殘補貼:5400元/月7個月=元。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5536元/月2個月=元。
4、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5536元/月2個月=元。
5、治療費:507.47元。
綜上,按照浙江省2020年標準,浙江省玉環市某建筑集團公司需向張長江支付十級傷殘及工傷賠償金共計.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