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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的主要目的是收集和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抓住犯罪嫌疑人或將其排除在刑事偵查之外。作為上海刑事訴訟的早期階段,偵查行為是否合法、偵查程序是否正當至關重要。那么,刑事調查程序是什么?刑事偵查程序的內容有哪些?
2019年的刑事偵查程序是怎樣的?
一。調查概述
根據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進行的專門調查和相關強制措施。
調查與起訴和審判密切相關。就公訴案件而言,偵查是公訴和審判的基礎和前提,偵查任務的完成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公訴和審判的質量。在司法實踐中,很有可能調查結論會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
二、調查行為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實施的專門偵查活動,也包括為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者自殺而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的偵查行為制度、
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和書證、鑒定、通緝、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第三,調查已經結束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終結偵查、辦理案件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
(一)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應當由上級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也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時可以表明符合不起訴條件。
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
在調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自己立案的案件的處理與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后處理的案件基本相似。不同的是,經人民檢察院調查后,對于符合起訴或不起訴條件的案件,
偵查部門擬定“起訴意見”或“不起訴意見”,與其他案卷材料一起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然后按照審查起訴程序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對于需要駁回的案件,
偵查部門應當直接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四是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的某些事實和情況重新進行偵查。補充偵查程序有三種:
(1)審查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
庭審階段的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請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
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不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019年刑事偵查程序有哪些內容?
刑事案件在立案后繼續進入偵查階段,在此期間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罪分子或主要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被拘留者應在拘留后24小時內接受訊問。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
1.審問犯罪嫌疑人
(1)審訊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名。
(二)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傳票和傳喚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2.問證人
你可以到證人的單位或者住處去,但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一至四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
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后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于繼續調查的必要性,
并符合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對其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確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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