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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工作責任,充分發揮法官的專業優勢,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微信公眾號海倫法院平臺特別推出“法官微講堂”欄目。
今天的主講人是海倫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張偉寧。他演講的題目是:立案登記制度。
張衛寧
海倫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崗位法官
講座內容
大家好,今天給大家分享的是報名系統。
立案制度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號文件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將立案審查制度改為立案登記制度。對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要立案、提起訴訟,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下面我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立案審查制與立案審查制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立案條件不同。在立案審查制度下,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能否提起訴訟的審查標準不同。在立案制度下,只要當事人提出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訴,法院就應當受理,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
其次,當事人起訴權的保護不同。在立案登記制度下,法院均受理投訴,當事人可以依法無障礙地行使訴訟權利,體現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保障。
三是訴訟起點不同。在立案審查制度下,訴訟的起點是法院決定立案之時。根據案件登記制度,當向法院提出申訴時,訴訟就開始了。
2、注冊及備案程序
(一)實行現場登記備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當場受理申訴并立案。當場不能認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實行一次性全面通報整改。公訴、自訴、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及時作出說明,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更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申請的處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申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或者申請復議。嚴禁不接受材料、不答復、不出具法律文件。
(四)嚴格執行立案標準。禁止在法律規定之外設定受理條件,全面清理廢除不符合法律規定立案的“地方政策”。
3、符合注冊條件的情況:
(一)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明確、訴訟請求明確、事實依據明確,由人民法院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行為相對人和與該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并且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和范圍;人民法院。受人民法院管轄;
(三)僅報案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受害人提出申訴且有明確被告人、具體訴訟請求以及證明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據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不予追訴;
(四)生效法律文書載有支付內容,執行主體和被執行人明確,債權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受管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
(五)賠償請求人向賠償責任機關人民法院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等作出的賠償、復議決定或者逾期不作為不服的,并提出賠償申請。
4、不予注冊的情形: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二)訴訟已經終結;
(三)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四)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其他訴訟事項。
以上就是我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