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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經濟的進展和社會思維觀點的改變,社會團體的包容性也隨之加強,婚姻家庭瓜葛以外的非婚同居瓜葛廣泛存在,并為人們所接受。但很多人依舊分不清同居關系和婚姻之間的關系。下面由上海離婚訴訟律師為大家解答一下,關于解除同居關系財產怎么分割?算離婚嗎?
一、《民法典》——解除同居瓜葛算離婚嗎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干劃定,離婚是指在婚姻構造舉行成親登記后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形式,前提是雙方已經有婚姻關系了,通俗說就是領結婚證了。
解除同居瓜葛要區分來兩種情形,假如兩邊均無配頭,毋庸去法院辦理解除同居瓜葛,自行商議解除同居瓜葛即可,然則假如當事人因同居時期財富宰割或許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如果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關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辦理解除同居關系,不限于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范圍。
離婚律師|所以說解除同居關系不算離婚。
《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成親掛號】請求成親的男女兩邊應該親自到婚姻掛號構造請求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掛號】婚姻掛號構造查明兩邊確實是被迫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劃定】阻止經辦、生意婚姻和其余過問婚姻自在的行動。阻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解除同居瓜葛后,財富如何分割
從理論上講,作為一種民事行動,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為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比擬龐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
(1)以同居的男女兩邊是不是有配頭為規范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
(2)以同居主體是不是以夫妻名義為規范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
一方或兩邊有配頭的同居,不論是不是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軌制,既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明確劃定:“阻止有配頭者與別人同居。”從現行法律、法例、法律解釋的規定來看,非婚同居關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僅僅是一種事實。
是以,相干法律說明劃定:“當事人告狀要求解除同居瓜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系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系。
離婚律師實際上,男女兩邊在同居中產生糾紛的往往是財富好處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于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
以上,便是上海離婚訴訟律師對相干法律題目所舉行的先容,依據我國法律的相干劃定,同居期間涉及的財產,一定要明確好其用途和性質,保存好相關證據,如發票、轉賬記錄等,這樣才能在日后出現糾紛時,有效捍衛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