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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去新雇主工作時,會有一段試用期。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評價的過程。那么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雇員工,員工是否可以獲得補償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講解一下這方面的知識。
并非所有解雇都會帶來經濟補償。這取決于解雇的原因。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支付賠償金。只有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情況:
1、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任意解雇試用期勞動者的;
2、用人單位私自違反勞動合同條款的;
3、單方想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的;
試用期內,因下列情形用人單位被解雇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員工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模式,一意孤行的;
3、利用職務上的權利謀取利益,不配合用人單位的工作執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4、員工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議,對其所負責的工作內容影響較大,甚至影響用人單位的工作進度;
5、員工私自盜竊公共財物、泄露商業秘密等構成違法犯罪行為。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遇到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并解雇該勞動者,且無需支付任何補償。當然,如果勞動者沒有遇到上述情況,仍然被用人單位解雇,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賠償。相反,雇員可以向勞動局舉報情況或起訴用人單位。
補償金額支付標準:具體補償金額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工作不足六個月的,用人單位須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職工工作時間不滿六個月的,按照一年計算,并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以上是賠償金支付的相關介紹。因此,試用期內被解雇是否有補償,取決于解雇的具體原因。除了上面介紹的情況外,還有一些情況是不需要賠償的,大家可以自行了解一下。對于求職者來說,工作是收入的來源,也是生活的一部分。如果他們的權利被無情地剝奪,他們必須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很多人選擇忍氣吞聲、解決問題,這只會讓無良雇主繼續傷害其他求職者。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