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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工程糾紛起訴書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工程糾紛起訴書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民事起訴狀
原告楊某某,男,1936出生,漢語,住址,聯系電話,
原告趙某某,女,1938年出生,漢語,住址,聯系電話
被告楊靜靜,女,漢語,1978年出生,住址廣廈南里東區2號樓2門1103室
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每月給付二原告贍養費2000元
事實理由,二原告系被告楊靜靜親生父母,楊靜靜是原告辛苦扶養長大成人,現被告已經成年并且結婚生子,且有一定的經濟來源,現二原告年老多病需要被告贍養,原告也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贍養義務,被告拒絕,原告無奈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宣告人簽名
原告起訴的金額與事實不符,被告在答辯中指出起訴不實的事實和有關的證據,在開庭審理時把案件事實講出來,把有關的證據擺出來,在法庭調查時通過質證,認證確定案件證據,不通過質證,認證的證據,不能做為定案證據,最后合議庭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下達判決書,判決的金額就是夲案的實際標的額。
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原告起訴的金額與事實不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將起訴的金額變更為與事實相符的金額。
如果起訴的金額與事實相比是多了,則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比起訴金額減少,不用再給答辯期被告,如果起訴的金額與事實相比是少了,為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比起訴金額增加,則要重新給被告答辯期的。
原告起訴的金額與事實不符,可以在審理過程中調整。法庭審理時,具有原告陳述主張,被告答辯,法庭調查,舉證,質證,證人證言,法庭辯論等一系列程序,而這一系列程序的目的就是一個查明事實真相。
當原告起訴的金額與事實不符時,通過上述一系列的庭審過程,已經足以讓事實得到認定。審理過程中認定的事實,將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如果原告起訴狀與事實不符的,被告可以在答辯狀中指出來相關事實真相,并且提交證據證明原告所說與事實不符。依據相關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工程糾紛起訴書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工程糾紛起訴書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