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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偵查、不予二次起訴的理由是證據不足。人民檢察院認為依法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一、二次退偵不予起訴的原因是什么?
第二次撤案不起訴理由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二次退偵后多久到法院上訴?
如果第二次退款后證據仍然不足,可以以此為由申請取保候審或者不起訴。警方會將案件退回檢察院一個月,即使延期審理,審查起訴時間也不會超過四十五天。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自變更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三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理所需的證據和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將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第一百四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明,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按照規定管轄。
第一百四十二條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
我們需要明白的是,當案件證據不足,檢察院認為案件不能繼續審理或者不起訴時,就需要再審。但如果二審失敗,則無需第二次撤回調查。起訴的必要性。總而言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收集有力的證據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