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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被處罰后,行為人是同一酒駕行為,可能同時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重監管各有其功能和作用,從而編織了一張打擊酒駕的嚴密法律網,酒駕危害廣泛,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有漏洞需要完善。
從酒后駕駛的行政法和刑法規制現狀入手,看到實際狀態下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銜接存在的問題,分析其原因,并在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提出相應的完善路徑,旨在形成長效科學的酒后駕駛治理機制。
上海酒駕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律師咨詢
《刑法修正案(八)》頒布后,《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了修改,表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是《刑法修正案(八)》中酒駕規制的相應銜接。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刪除了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拘留和罰款的處罰。醉酒司機將被處以拘役和罰款,而不是行政拘留和罰款。
因此,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
對一次酒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過程應當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駕駛人進行約束至酒醒,
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并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對犯危險駕駛罪的人判處1-6個月拘役,并根據被告人醉酒情況、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法院不予定罪處罰,罪行輕微的,不需要判處刑罰。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的,將及時移送行政執法機關,由行政執法機關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