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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土地承包糾紛訴訟研究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土地承包糾紛訴訟研究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能管,但職權有限。;
一、土地的主管部門是國土資源局。; 它是國家規定的土地管理部門,任何土地糾紛的處理,包括相鄰權、土地確權、土地承包等糾紛,原則上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其行政調解。;
二、關于土地承包糾紛等合同上的事項,司法局以及司法所可以進行調解。; 其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雙方可以反悔,并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處理遵循“鄉村調解,縣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則進行。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組織進行調解。和解、調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農村土地新規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可以把土地經營權出租、入股或者用其他方式流轉給他人,收取租金、股權分紅等收益。第三百四十條又明確了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了土地經營權流轉登記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
1.民法典中土地侵權糾紛如何走司法程序 民法典對地侵權糾紛如何走司法程序規定,土地侵權糾紛如何走司法程序,要依據糾紛的類型而定,如果是土地經營權糾紛的,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
2.土地糾紛的解決原則 調解時必須遵循四條原則: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調解不是“和稀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民法典對地侵權糾紛如何走司法程序規定,土地侵權糾紛如何走司法程序,要依據糾紛的類型而定,如果是土地經營權糾紛的,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土地兩家的地邊界糾紛,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土地承包糾紛訴訟研究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土地承包糾紛訴訟研究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