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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2021年6月,高女士與王先生和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銷售合同》,同意高女士以7萬元購買王先生的房屋。由于高女士的經濟能力有限,她必須申請固定金額的貸款才能完成房屋付款。因此,三方同意高女士支付1萬元的首付余額委托中介公司負責貸款解決。高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首付款,中介服務費和商業貸款評估費共計1萬元。后來,中介公司無法按約定金額辦理商業貸款,導致高女士沒有買房。因此,租賃房屋的居住期延長了12個月,租金為1萬元。隨后,高女士因購房糾紛提起仲裁,要求終止房屋銷售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退還首付款、中介費和評估費共計1萬元。
仲裁結果
解除高女士、王先生、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公司退還高女士的首付、中介費和評估費1.1萬元。
案例分析
仲裁庭認為,由于中介公司無法按照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金額辦理貸款,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王先生在審判中同意終止合同,仲裁庭支持高女士終止合同的請求。上海合同案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當事人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不能達到合同的目的。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合同終止后,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中介公司的過錯,高女士的貸款沒有成功處理。因此,中介公司應退還首付款、中介費和評估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