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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農村建房質量糾紛案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農村建房質量糾紛案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經終字第295號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神龍汽車有限公司、神龍汽車有限公司北京銷售服務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爭議案民事裁定
法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華泰保險公司與神龍汽車公司簽訂的《分期付款購車保險協議》,是雙方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而成立的保險合同,神龍汽車公司是投保人,華泰保險公司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權利義務雖是保險人確定承保條件的基礎,但其不能改變兩個合同在實體與程序上的法律獨立性,其他民事合同與保險合同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神龍汽車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投保單上蓋章,其作為神龍汽車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參加訴訟。關于神龍汽車公司在上訴理由中提及的已將華泰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屬重復受理問題,因其所提案件涉及的保險單,原審法院已在一審裁定中予以明確,并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故不存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重復受理問題。
您好,最高院關于保證和糾紛的經典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案例及其解析:
1. 案例:北京市某公司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北京公司作為債務人,上海公司作為債權人,約定了一項保證責任。后來,北京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上海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北京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證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未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付款責任的行為。在這個案例中,上海公司作為債權人可以要求北京公司作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最高院在審理該案時,應綜合考慮合同條款、雙方意圖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斷北京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2. 案例:某市民購買了一輛汽車,并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約定汽車銷售公司對汽車的質量做出保證。不久之后,該汽車出現了多次故障,市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汽車銷售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銷售者對消費者銷售的商品質量做出明確保證的,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在這個案例中,汽車銷售公司對汽車的質量做出了保證,因此市民可以要求汽車銷售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最高院在審理該案時,應綜合考慮合同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斷汽車銷售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是關于保證和糾紛的兩個經典案例及其解析,最高院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合同條款以及當事人的意圖進行判斷,并依法做出裁決。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第2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法釋﹝2020﹞16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二)等司法解釋均被廢止,再加上前述司法解釋所依據的對象《合同法》第52條的內容正式被《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的內容所取代,顯然如何準確理解與適用《民法典》第153條成為判斷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無效的一個關鍵。關于本條的變遷、演變過程,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贅述。
理論上和實務上對該條的理解與適用有多種說法、也建立了許多規則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農村建房質量糾紛案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農村建房質量糾紛案例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