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件簡介:張某8歲的兒子小明和劉某的女兒小麗是同學。小明很調皮,經常爬樹、摘花、欺負同學。鄰居王某與劉某有仇。有一天,王某對小明說:“小李經常說你的壞話,你要是敢打她,就算你厲害了。”小明聽后,在去學校的路上對小明說道。小麗受傷了。隨后,小麗父母找到張某要求賠償,張某支付了1萬元賠償金。但后來得知小明是被王某指使的,張某遂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賠償他1萬元。王說,是你父母沒有照顧好小明的惡作劇,造成了麻煩。當然,你有責任并且拒絕賠償。法院經審理,判決王某賠償張某1萬元。法官表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民法典》條:“……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即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小明今年才8歲,是一個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本案中,小明傷害小李的行為系王某指使所致,故王某為侵權人,損失應由王某承擔。此時,小明只是充當了王某侵權的工具。法律鏈接:《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民事活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法典》規定教唆、協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屬于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協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屬于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在瑞律網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