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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轉與直行車輛相撞的責任界定,由交警認定。根據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交警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按照“讓讓直行”的原則,右轉車輛與直行車輛相撞,且直行車輛不違反交通規則的,那么右轉車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直行車輛有先行權,轉彎時必須給直行車輛讓路。當然,如果直行車輛不按標線行駛,例如機動車右轉,但直行車輛占用非機動車道,被迫通行,那么直行車輛需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指出,機動車駛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在引導車道交叉口,按規定方向駛入引導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車道交叉口的車輛應當給已經進入交叉口的車輛讓路;
(3)左轉時,應在路口中心點左轉,轉彎時打開轉向燈。如果夜間行車,請打開近光燈;
(4)遇到釋放信號時,應依次通過;
(5)遇到停車信號時,在停車線外立即停車。如果沒有停車線,則在路口外停車;
(6)右轉遇到同車道前車等待放行信號時,必須停車輪流等待;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燈的交叉路口,轉彎車輛必須給直行車輛和行人讓路。對于面對面的兩輛車,右轉車輛給左轉車輛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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