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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給孩子有保障嗎?如何簽訂協議才能保證孩子的利益】
男女雙方同意離婚,并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離婚手續辦完后,男方后悔了,要求撤銷贈與,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如何適用法律規定?實踐中,爭議較大。
【第一】-不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中隨意解除權的規定,同意支付財產的一方無權單方面解除贈與合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與合同贈與不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必須將其財產無償贈予受贈人,受贈人不支付任何贈與報酬。
【第一】贈與合同是經受贈人同意接受贈與而訂立的合同。在離婚協議中,將財產給予子女的協議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監護權、子女撫養費等其他條款交織在一起,最重要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它本質上不是無緣無故的。
【首先】——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財產分配的約定,通常是夫妻雙方都同意的。合同不包含對第三方即兒童的承諾。實踐中,一些未成年子女甚至不知道這一條款。子女既不是離婚協議中的權利持有人,也不是民事義務的接受者。他們只是民事權利的指向對象,即離婚協議中贈與協議的受益人。
如何通過法院訴訟具體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配偶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履行離婚協議的規定,依照本法第《婚姻法》條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或者當事人因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對男女雙方均有約束力。”
《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對財產分割問題后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人民法院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可作為結案的法律依據。
此外,第《婚姻法解釋三》號第十四條規定,“不具備離婚條件的,當事人此前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反之,如果離婚目的已達到,且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男女雙方均對財產分割協議感到后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它。”也是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