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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原則上,勞動爭議不能直接訴諸法院。必須首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也有例外:
(一)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開具的工資欠條為證據,且訴訟請求不涉及經濟補償金、社保費等其他勞動關系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僅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達成勞動報酬糾紛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未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支付義務的;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達成調解協議的。用人單位未在協議約定期限內履行協議的,勞動者憑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支付令(監督程序)被裁定終止的,員工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不調解或者調解達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第三款
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和人民法院裁定申請支付令終止監督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
勞動者直接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提起訴訟,且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中的其他糾紛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普通民事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51條
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的當事人在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的含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的依據。
當事人僅通過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的調解組織就勞動報酬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未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支付義務的,勞動者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一般民事糾紛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