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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取保候審有法定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如果偵查機關在法定期限內無法找到充分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參與犯罪,只能暫時解除取保候審。但如果后續發現新的證據,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將繼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取保候審是否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之一?
取保候審屬于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尚未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改變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的行為。保證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時在場、不被拘留、不暫予釋放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實施。
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處罰的;
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
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實行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執行時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要求其簽名或者蓋章,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情況,或者如果他們在保釋候審期間再次犯罪。承擔后果。
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超過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也將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終止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終止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及時通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及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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