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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合同糾紛原告勝訴了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合同糾紛原告勝訴了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不一定。原告和被告在民事訴訟中誰能勝訴,取決于是誰違約且證據是否充分。不存在哪一方天然勝訴的可能。
在實踐中,由于民事糾紛訴訟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些違約方當事人(被告)能勝訴,是由于原告(被侵害人)不能充分舉證造成的。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民事活動中要特別注意證據保留。
原告勝訴后,如被告或者負有義務的人沒有按判決書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原告可在該裁判文書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是領取賠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可以在六個月后以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 ,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提交上訴狀,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即:上訴人必須適格;上訴人所不服的一審判決、裁定,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
大體上不會有區別,細節上可以更改!舉例子說吧,我有一個征地案子,一審判決我們得征地款一半,二審發回重審,然后重審判決我們拿三分之二,還是不服,再次上訴,最后判決我們獲得全部征地款。被告還是要全部退還出來沒有任何改變。可以說現在判案,判決書公開,全國都可以查詢,很少有敢公然枉法裁判的出現,但是判決過程中細節處理不當的情況還是會有,我們也在上訴書中指責一審法官濫用職權,程序違法,但是中院審判委員會還是找個理由敷衍過去了。最高法院明明規定了不得將不負返還和賠償義務的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與案件訴訟。你說那個失蹤人口到底是什么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就應該判決他得到一部分份額,但是他沒有得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又不用賠錢。這件案子單單公告就花了一年多時間。后來我問當法官的親戚,他說不是大問題一般不會處理下級法院的人,有很多事要麻煩下邊的人跑腿,得罪了誰給你跑腿?
我認為,用事實說話,法律為準繩,有錯必改。不是所有的上訴都不冤,也不是所有的上訴案都寃,需認真甄別,仔細審理。一個不錯判,一個也別寃枉。民事有葫蘆僧,有錯案也不希奇。但公平正義遲早要來。別灰心。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合同糾紛原告勝訴了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合同糾紛原告勝訴了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