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代理是指他人獨立實施法律行為并直接或間接承擔該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的制度。
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需要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法律效力由委托人直接承擔。《民法總則》第162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間接代理又分為命名間接代理和隱藏間接代理。
明顯的間接代理突破了契約的相對性。合同直接約束交易對手和委托人。第《合同法》號第402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第三人在合同訂立時知曉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則合同直接對委托人和第三人產生約束力,但有明確證據表明合同僅對受托人和第三人產生約束力。除了。”
《合同法》第403條規定了隱性間接代理,規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委托人因第三方原因導致受托人未能履行對委托人的義務的,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該第三方,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針對該第三方的權利。然而,第三方已與受托人簽訂了合同。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已知委托人,合同就不會簽訂,則存在例外情況。
它還規定了第三人的選擇權:如果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受托人未能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情況,第三人可以因此選擇受托人。或委托人作為交易對手。第三方主張其權利,但不得改變選定的交易對手。委托人對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對受托人進行抗辯。如果第三人選擇委托人作為交易對手,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