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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6條至第1078條規定,經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的共識。
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并向離婚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后,進入離婚冷靜期。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滿后,婚姻關系不會自動解除。雙方應當在有效期滿后30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從此,就意味著協議離婚完成。關于離婚冷靜期,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離婚冷靜期為三十日,自婚姻登記機構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
2.在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申請一經撤回,離婚登記即失效。如果以后想協議離婚,只能再次申請;
3、離婚冷靜期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離婚冷靜期滿后三十日內未辦理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可見,《民法典》雖然規定離婚冷靜期為三十日,但也規定離婚冷靜期滿后三十日內,雙方必須共同申領離婚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從而導致婚姻關系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時間應在三十至六十天之間。
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僅適用于協議離婚。當事人通過訴訟請求離婚的,沒有離婚冷靜期的要求。
法律基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構發現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一致的,婚姻登記機構應當登記結婚,并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