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后,如果有人自首,仍然需要取證,因為如果只有嫌疑人口供而沒有證據,則無法認定被告有罪。
刑事被告人對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包括揭發他人)所作的口頭陳述。在中國,公安和司法機關在辦案時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只有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證據。
如果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就不能認定被告有罪。
上海刑事律師回答自首認定的條件是什么?
1、投案自首的方式和動機。罪犯出于真誠的悔過,主動投案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自首的誠意,但因受傷或生病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先以電報投案自首。
總之,不管是什么方法和動機,都屬于自首。至于被公安機關和群眾圍攻、走投無路而當場投案自首的,以及被司法機關傳喚并采取強制措施將其繩之以法的,都不是自首。
2.罪犯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投降的本質特征。犯罪分子必須供述自己實施的犯罪事實,承擔刑事責任。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
而且,需要坦白已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就要揭露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如果罪犯承認了他聽到和看到的其他人的罪行,他會揭發他們而不是自首。如果一個罪犯犯了數罪,他在自首時只承認了一項罪行。
可以認定為自首罪。如果數罪之一已被發現,犯罪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或者被判刑后供述司法機關未發現的其他罪行的,可以將他所供述的部分罪行視為自首。如果罪犯只承認輕微罪行,
隱瞞主要犯罪,或者以虛假信息掩蓋真實犯罪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3.罪犯愿意接受國家審查和起訴。積極等待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罪犯是否悔罪的重要表現之一。自首后逃避司法機關對其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或者只是通過電信坦白罪行,
那些長期未被繩之以法的人;或私自將贓物送至司法機關門口,拒不指認;這些顯然是不愿接受國家制裁的表現,不能視為自首,而應視為悔罪的一般表現。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進行辯護和上訴,
或者糾正、補充某些事實是允許的,但不能視為不接受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