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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我國的基本法。自1997年刑法全面修改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了一項決定和八項刑法修正案,以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據介紹,這次刑法修改解決的主要問題是:近年來一些地方多次發生嚴重暴力恐怖案件,網絡犯罪也呈現新特點。要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統籌考慮刑法與其他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銜接。
修改、補充刑法有關規定;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深入,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刑法相關規定,為懲治腐敗、清除腐敗提供法律支撐;落實黨中央關于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犯罪的要求。
本次刑法修改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繼續懲治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保持高壓態勢;同時,對一些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情節較輕的犯罪,留有從寬處理的余地和空間。
亮點一:減少適用死刑的犯罪
將適用死刑的犯罪數量再減少九項。
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減少到46個。
新法律進一步減少了適用死刑的罪行。調整了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妨害軍事執行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名的刑罰規定,取消了死刑。
據了解,我國適用死刑的罪名有55個,廢除這9個罪名后仍有46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犯罪”。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任務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犯罪。在此基礎上,它總結了中國不僅堅持保留死刑,
此外,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做法受到嚴格控制,新法進一步減少了適用死刑的罪名。
據介紹,自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種經濟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來,中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步下降。實踐表明,對某些罪行廢除死刑并沒有對社會治安狀況產生負面影響。
社會各界積極響應減少死刑罪名。此次廢除死刑的9個罪名中,死刑在實踐中很少適用,廢除后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廢除死刑后,可以通過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懲相關犯罪,使整體刑罰不減反增。
確保社會治安大局穩定。此外,上述犯罪廢除死刑后,情節特別惡劣,符合數罪并罰或者其他相關犯罪條件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新法還進一步提高了死緩罪犯的死刑執行門檻。
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在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在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判處死刑;故意犯罪不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亮點二:嚴懲恐怖犯罪
一些行為被定義為犯罪形式。
增加對恐怖主義犯罪的財產處罰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加大了對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犯罪的懲罰力度。
或煽動恐怖活動罪;增加利用極端主義煽動、恐嚇群眾破壞國家法律所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的犯罪;增加關于非法擁有已知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書籍、音像材料或其他物品的規定。
亮點三:加強人身權利保護
嫖宿幼女罪已成為歷史。
購買婦女和兒童將被視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針對猥褻兒童、虐待兒童、傷害老年人案件時有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實際,進一步完善了刑法相關規定。
一是修改強制猥褻罪、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擴大適用范圍,同時加大對情節惡劣的處罰力度。具體規定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實施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修改拐賣婦女、兒童罪,對所有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進行刑事評價。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被收買兒童的行為,也不妨礙對兒童的解救,將作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如果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和其他負有監護和看護責任的人不得虐待被監護和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廢除嫖宿幼女罪。綜合各種意見,取消現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對此類行為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關于強奸罪及從重處罰的規定,不作特別規定。
亮點4:維護信息網絡安全
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將得到加強
新增編造虛假信息罪
為維護信息網絡安全,針對網絡犯罪的新情況,《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懲治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
一是為進一步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修訂《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范圍。同時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二是針對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的。
廣泛傳播違法信息,或者泄露用戶信息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和交流群;發布制造、販賣毒品、槍支、淫穢物品以及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發布詐騙等違法犯罪信息,
四是針對網絡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行為頻發,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的。
或者在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是針對設置“偽基站”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害公民權益的情形,修訂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降低犯罪構成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第六,增加規定:編造虛假的危險、疫情、災害、警報,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危險、疫情、災害、警報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是犯罪。
亮點五:加大對腐敗行為的懲治力度。
刪除受賄罪的具體數額
犯有嚴重賄賂罪的人可能會被終身監禁。
刑法修正案(九)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強反腐敗工作、完善懲治腐敗法律規定的要求,加大懲治腐敗犯罪力度,進一步完善反腐敗制度體系:
一是修改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現行刑法規定了貪污賄賂犯罪的具體定罪數額和量刑標準。這一規定是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時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實際需要和司法機關的要求作出的。從實踐來看,
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復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不統一。根據各方面意見,
新法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并對數額特別巨大,
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同時,考慮到反腐斗爭的實際需要,對犯貪污受賄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
二是,增加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這一規定有利于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三是,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主要是:第一,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第二,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
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
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是,嚴密懲治行賄犯罪的法網,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具體規定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亮點六:懲治失信背信行為
增加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
虛假訴訟妨害司法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欺詐等背信行為多發,社會危害嚴重的實際情況,為發揮刑法對公民行為價值取向的引領推動作用,對刑法作出補充。
一是,修改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的犯罪規定,將證件的范圍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同時將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
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二是,增加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三是,增加規定虛假訴訟犯罪。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亮點七:切實加強社會治理
增加危險駕駛應追責情形
襲警按妨害公務從重處罰
考慮到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后與刑法相關規定的銜接,刑法修正案(九)針對當前社會治安方面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擬對刑法作相應修改。
一是,進一步完善懲治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的規定,主要是:第一,修改危險駕駛罪,增加危險駕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規定為犯罪。第二,修改搶奪罪,將多次搶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第三,
將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第四,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
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第五,修改完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加大對情節特別嚴重行為的懲治力度,
同時對情節較輕的規定相應的刑罰。對利用邪教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罪并罰。同時,增加規定對組織、利用邪教等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完善刑法有關規定。主要是:第一,將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
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第二,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在原規定的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等行為的基礎上,增加“有毀壞法庭設施,
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是,針對當前毒品犯罪形勢嚴峻的實際情況和懲治犯罪的需要,對生產、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作出專門規定。
四是增加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