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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農村離婚糾紛解案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農村離婚糾紛解案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單獨的婚約財產糾紛的處理單獨的婚約財產糾紛(即男女雙方未結婚也未同居生活的情況)處理時一般比較簡單,只要是在締結婚姻時無法律依據而占有對方財產的,在雙方解除婚約時,無權占有方應當予以返還。例如,男女雙方未結婚也未同居生活的,在解除婚約時,除非贈與行為成立外,一方向對方索要的彩禮,一般應予返還。
二、離婚糾紛案件中涉及婚約財產糾紛情況的處理在離婚訴訟中僅能以男女雙方為案件的當事人。如果給付的財產是男方個人財產,接收的財產由女方個人獨占有處分的,則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裁決處理。如果給付財產方是男方家庭共同財產,接受財產由女方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占有的,關于婚約財產的糾紛部分可以在離婚訴訟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在離婚訴訟中就婚約財產的糾紛部分不作實體處理,可告知當事人以婚約財產糾紛另案處理。
三、對婚約財產的不同處理意見婚約財產在現實案例中一般主要體現為彩禮、“三金”(即金戒指、金耳環、金項鏈)等。“三金”這些物品是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雖然價值較大,一般也存在女方要求男方為其購買的情形。但是“三金”同時承載了男方對女方的愛慕之情的感情因素,是男方向女方表達愛慕之情的物質體現。故在審理案件時,除非男方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是女方強迫男方的意志而堅持索要,并超過男方的經濟承擔能力的情形,一般應認定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在解除婚約或離婚時女方不應返還。
四、婚約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婚約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是指返還彩禮請求權的時限問題。如果男女雙方已結婚同居生活,彩禮所起的作用和要達到的目的已完成,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彩禮返還請求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也體現了這種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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