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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裁員未提前1個月通知如何補償。如果公司裁員程序合法,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也不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但如有合法裁員的,必須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如果不是,那不是合法裁員,是非法解約,要給予補償,就是多發一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職工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二十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在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可以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改造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的;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保留下列人員:與本單位簽訂較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需要贍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被裁減的人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續訂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他情況。2、公司裁員的程序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二十人以下但占公司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企業的員工總數。如果用人單位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后,可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后,方可裁減人員。”從本條規定來看,裁員必須遵守以下程序:人數要求:裁員人數達到20人以上或者裁員人數低于20人但賬戶才可以啟動裁員程序。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低于此數的,僅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辦理;事前說明:用人單位應當說明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注意,用人單位可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選擇;(3)報告程序:裁員計劃需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請注意,法律并沒有規定裁員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所需要的只是報告程序。
本例中,公司裁員50人,符合人員編制要求。并提前30天通知工會,征得其同意,并向勞動部門報告。因此,裁員程序基本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