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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記者姚若君
10月4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行政處罰糾紛案件。因原告提起訴訟的時間超過法定訴訟期限,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
2020年5月19日,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稱,陳某在某平臺銷售的口罩為三無產品。經初步審查,決定立案偵查。同年8月14日,某市場監管局經調查后,向陳某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號,說明調查結果及具體處罰措施。并表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后提出。您可以自該日起60日內向某人民政府或者某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隨后,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接向陳某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1年6月29日,陳某以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客觀事實依據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涉案判決不準確。法院責令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依法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號,并退還已繳納的罰款。
法院經審查認為,2020年8月14日,陳某簽署并收到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告知陳某起訴期限,陳某2021年6月29日簽署。日方提起的訴訟已超過法定六個月起訴期限,故作出駁回訴訟的裁定。
法官提醒,行政訴訟法規定起訴期限,是為了督促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盡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秩序穩定。廣大群眾必須及時維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