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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工傷僅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如果構成工傷,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哪些費用?本文以(2022)新23民終1302號判決為例,對其進行簡單介紹。
本案中,2018年12月1日,劉老師與匯神舟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合同,合同期限為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2019年10月15日,劉老師工傷構成了工傷事故。十級傷殘。此后,匯神洲公司再也沒有安排劉先生上班。劉先生最終于2021年10月提起勞動仲裁。
最終,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法院判決匯神洲公司向劉先生支付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費.25元。工傷醫療補助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68元。856元,停職期間工資2020元,護理費5738元,合計.25元。
劉先生治療工傷所需的醫療費已由匯神舟公司先期支付給劉先生,故法院未對該醫療費另行判決。
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如果遇到工傷,可以向公司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具費、伙食費、交通費、停工期間的工資,一-一次性殘疾福利和一次性工傷。醫療福利、一次性殘疾就業福利。
1、醫療費用主要是指勞動者因治療工傷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院收取。
2、護理費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因活動受限等因素需要繳納的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完全不能自理的人、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標準分別為協調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3、殘疾輔助器具費用,這里主要是指職工未來可能需要的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的費用。
4、餐費、交通費。這主要是因為該職工在治療期間可能涉及跨區域治療。此時,還可以要求公司承擔異地治療相關的餐費和交通費用。
5、停工期間的工資。這主要是指受傷工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能提供勞動。但因工傷,公司仍需支付休養期間工資。這時,工資、福利等就必須按照工傷發生前的標準計算。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停工、保留工資的具體時間由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
6、一次性傷殘補助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費按照勞動者傷殘程度發放。最低殘疾程度為10級殘疾,需要向工人支付殘疾費用。7個月工資,一級傷殘最高為27個月工資——。這里的工資是該職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這里的兩類補貼主要是根據勞動者與單位的合同可能到期、勞動者的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等因素,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的。公司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勞動補貼。這兩項補貼的具體數額由各省市確定。
以上是您在工作中受傷時可以申報的費用。具體數額主要根據個人的實際工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