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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取得律師會見證的刑事案件包括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嚴重的賄賂犯罪等。事實上,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溝通。但有些案件情節(jié)非常嚴重,對社會有一定危害,需要批準。
哪些刑事案件需要獲得律師會見的許可?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jīng)批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嚴重受賄犯罪等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偵查期間申請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須經(jīng)偵查機關(guān)批準。
法律基礎(chǔ)
《刑事訴訟法》第39條
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溝通。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者正式的法律援助函件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不得逾期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須經(jīng)偵查機關(guān)許可。對于上述情況,偵查機關(guān)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相關(guān)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相關(guān)證據(jù)。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jiān)控。
辯護律師會見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溝通,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
強制措施只有警察才能采取嗎?
刑事強制措施不僅僅由警察采取。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其他司法機關(guān)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根據(jù)案件情況,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批準逮捕后,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犯罪嫌疑人請求向檢察官當面供述的;
調(diào)查活動可能涉及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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