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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11年3月,G縣A村村民梁某明知其位于該村B地塊的林地已出租給廣西H公司經營管理,共砍伐樹木26立方米。未取得森林采伐許可證的林地。并運輸、銷售;同年5月,梁甲明知梁乙已將本村C地的林地出租給廣西H公司經營,仍支付4000元給梁乙,與梁丙、梁丁(均為(案件另案處理)該林地上共38立方米樹木被無證采伐并運輸和出售。當梁某等村民非法砍伐樹木時,梁某村委會和廣西H公司護林員多次到現場勸阻。但梁某等村民不聽勸阻,甚至多次威脅護林員,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
【調查處理】
G縣公安局對B市非法采伐案和C市亂采伐案立案偵查,并以涉嫌非法采伐、亂采伐罪將梁A移送G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梁甲被依法處決。逮捕。G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亂砍伐罪,向G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檢察院以以下理由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2013年12月5日補充偵查。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梁某被指控犯非法采伐罪,申請恢復開庭審理。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砍伐明知他人承包經營的大量林木。其行為違反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以盜竊罪處罰。應以砍伐樹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法院依法判處。2014年1月16日,G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犯非法采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法律分析】
梁某違反森林法規,單獨或合伙大量非法采伐他人樹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罪。
一、梁某砍伐樹木行為的對象是國家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和他人森林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采伐樹木,必須申領采伐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采伐。廣西H公司與G縣A村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合同,取得A村部分山林地使用權,并支付了首期6年的合同費。B地原為被告梁A承包,B地原為村民梁B承包。C地塊位于A村向廣西H公司承包的林地范圍內,兩人已收到第一批六年租金。廣西H公司已在該承包土地上種植了桉樹并一直經營管理。上述合同案例合同簽訂時尚在有效期內。對于梁甲、梁乙來說,承包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屬于他人。
2、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自行或者伙同他人,擅自砍伐廣西H公司種植、管理的樹木,并將砍伐的樹木運輸、出售,構成非法采伐行為。其行動對象是納入森林資源定額采伐管理的樹木。經鑒定,B地點采伐樹木體積為26立方米;C地塊砍伐樹木體積為38立方米。根據《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第四條的規定,數量大是指非法采伐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超過2至5立方米,并且兩個采伐地采伐的樹木數量都較大。
3、梁某主觀方面已構成非法砍伐樹木故意犯罪。梁某清楚地知道,廣西H公司與G縣A村簽訂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合同,取得了A村部分山林地的使用權,并支付了首期6年的合同費。被告梁某原承包地B、村民梁乙原承包地C在村A承包給廣西H公司的林地范圍內,二人已收到第一批六年租金。廣西H公司已在該承包土地上種植了桉樹并一直經營管理。上述合同仍然有效。對于梁甲、梁乙來說,承包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屬于他人。我們通過非法采伐、運輸、販賣樹木的方式,希望非法侵占他人擁有的樹木。
4、梁某是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構成非法采伐罪的主體。
5、被告人梁某及其辯護人對其構成非法采伐罪的指控提出異議,認為其行為應構成亂采伐罪。也有人認為,梁某等人在C地砍伐樹木屬于亂砍濫伐行為;梁某在B地砍伐樹木的行為屬于非法采伐行為。非法采伐罪與亂采伐罪有許多相似之處和相似之處。例如,兩者都違反國家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制度,都針對納入森林資源限額采伐管理的林木。也有以下區別:一是非法采伐罪同時侵犯兩個客體,即國家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和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森林所有權,即雙重客體。或兩種社會關系;一般而言,僅侵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不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即單一對象或者社會關系的森林所有權。二是根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來區分非法采伐罪和亂采伐罪。亂采伐罪和非法采伐罪的主觀犯罪雖然在形式上都是故意,但兩種犯罪的故意內容卻存在差異。從主觀上看,毀林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雖然不想造成森林破壞,但并不試圖阻止,采取順其自然、無動于衷的態度。但無論砍伐森林罪的主觀罪名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其主觀內容均不包括非法占有他人樹木的目的,而非法砍伐森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樹木的目的。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的故意。森林樹木的目的。第三,構成犯罪的數量要求不同。非法采伐罪中“數量較多”的起點是指2至5立方米或者100至200棵樹苗;而非法采伐罪中“數量較多”的起點是指10至200棵樹苗。20立方米或500至1000棵樹苗。
【典型含義】
二十年來,我市林區逐步擴大桉樹種植,林地帶來的經濟收入大幅增加。因森林權屬問題引發的經濟糾紛、信訪案件、違法刑事案件也相應增多,尤其是早些年。承包林地壓價植樹的現象普遍存在。盡管合同在到期前仍然合法有效,但林地出租人經常以各種借口和理由要求增加租金。如果雙方不能根據實際情況有效協商解決方案,就會造成林區不穩定的因素很多,包括出租人拒絕收取租金、單方面終止土地租賃合同、強行種植、連根拔除毀林、干擾等。林業經營管理正常,生產經營受到破壞。此案發生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作出法律判決。有效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力保障國家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制度落實,依法保護林業生產經營者。林區的合法權益,對本縣及周邊縣林區類似違法犯罪現象起到了警示和震懾作用。同時,一個真實的案例對林區普法起到了生動的作用,使廣大群眾和其他林業經營者對相關法律知識有了更加理性的認識,有利于維護林區的公共安全和穩定。
信息來源:南寧市林業局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