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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社會體育范疇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社會體育范疇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是在前任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的倡議下,專門為解決體育糾紛而設立的國際性仲裁機構。1984年6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作為國際奧委會的一個下屬機構正式成立,總部位于瑞士洛桑。為樹立自己在國際體育界的權威性,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于1994年進行了改革,成立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并開始接受社會的贊助,使其有可能在國際體育界樹立自己的權威。這些案件的處理方式大致可分為這樣幾類:1、解決普通的爭議案件;2、解決根據體育組織的章程上訴至法庭的案件;3、調解社會體育團體之間的糾紛;4、根據國際奧委會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5、調解體育范疇內的一般性糾紛。根據當時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條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是一個獨立的機構,但該法庭的主席要由國際奧委會主席從法庭的組成人員中指定, 而且該人還必須是國際奧委會委員。該法庭由60名成員組成,一切支出由國際奧委會負擔。很顯然,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無論從組織上還是經濟上都依附于國際奧委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體育產業作為一項新興產業正在蓬勃發展并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這不僅能夠滿足體育自身發展的需要,而且還能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為國家做出貢獻。其中,特別是以體育項目為內容的經營活動的開展,為群眾參與體育健身休閑提供了重要途徑,也成為發展體育產業的一項重要內容?,F階段我國體育產業的立法活動主要存在的問題是:體育產業立法的效力等級較低,缺少高層次立法,中央級的體育產業立法速度十分緩慢,尚未出臺高層次的體育產業行政法規,只在體育法中對體育經營做了一般性和概括性的論述。雖然地方立法多于中央立法,但效力等級較低的地方性法規文件在處理復雜問題時,由于缺乏高等級法規的支持而導致解釋與執行上的障礙,我國體育產業法規立法還不具備內容和諧一致、形式完整統一的有機整體。
在體育糾紛解決機制方面:在許多國家,司法程序被引入到體育事件的處理中,并且已經相對比較完善。①我國體育法并未規定司法解決途徑,僅規定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但究竟哪些糾紛適用于仲裁解決,體育法并沒有予以明確,體育糾紛解決制度一直沒有真正建立,導致大量的體育糾紛難以得到解決。
修改思路
(一)明確體育的基本概念
體育概念包含兩個范疇:一是作為行業或產業的體育概念;二是作為人的行
為的體育概念。① 前者重在強調體育的社會屬性,一般沒有非常明確的范圍,人們可以根據自己的認識去理解和把握。而后者必然要考慮行為上的合法性,即是否為法律行為,這是《體育法》必須要回答的問題。只有《體育法》明確了體育的概念,人們在實施體育行為時,才可能依據《體育法》的規定去思考行為的后果及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通過對體育概念進行法律界定,明確《體育法》所維護和保障的基本范圍,為人們清楚地認識各類社會關系主體在體育領域形成的法律關系打下堅實的基礎。本課題組認為:體育是指為促進身心健康發展而進行的體育鍛煉和競技比賽,各種與體育相關的活動亦屬于體育法的調整范圍之內。這樣定義體育概念在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同時,為制定各種體育法規細則提供了依據。
(二)修改立法宗旨
《體育法》的修改應以憲法為指導,體現憲法精神與憲政理念,貫徹憲法的基本原則。本課題組建議:修改后的體育法應當明確規定:體育是公民的權利,國家和社會對于群眾的體育運動權利負有保障義務。將保障公民的體育權利作為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社會體育范疇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社會體育范疇糾紛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