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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之間虛假債務有哪些表現?
(1)債權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親友。制造虛假債務的當事人也害怕被虛假債務所糾纏。為防止以假亂真、弄巧成拙,與當事人串通的第三者要么是親戚,要么是朋友,絕不會是普通合伙人;
(2)此類債務沒有書面欠條或欠條,往往是口頭協議。如果你問你為什么不寫欠條或欠條,你就會稱之為“誠實”。筆者認為,大家都信任高科技,認為現有的識別技術可以識別簽名的時間,當事人也不想束縛自己;
(三)如果是民間借貸債務,債權人不清楚貸款用途,債務人也無法準確陳述貸款用途,虛假陳述難以自圓其說,當事人也不會添加任何不必要的細節;如果是合同債務,則合同所承擔的債務一定是一方虧本經營的債務。
(4)貸款金額小,大額貸款難以說明用途,小額貸款可用于日常生活或應急之需。
二、法院對虛假債務的處理
(一)通知債權人出庭接受質詢,首先明確告知其偽造證據、作出虛假陳述的后果,并提供法律解釋,給予其震懾作用;其次,要求他詳細陳述債務形成過程,并按邏輯順序詳細解釋詢問;此外,還應保存債權人提到的其他人的詳細記錄,以便進行庭后調查。
(二)告知舉債方提供虛假債務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陳述借債的理由和過程,并利用詳細記錄仔細甄別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連帶債務。丈夫和妻子;并繼續向債權人進行交涉,經比對后,如與債權人的陳述存在重大差異,應要求當事人作出解釋。如果不能明確說明的,該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對于存在可疑債務且債權人無法到庭質詢的案件,因離婚案件涉及身份關系,不宜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離婚訴訟期間不應處理債務,并應告知債務。權利人主張權利時,當事人可以共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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