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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象要求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盡管有些犯罪活動也采用一定的欺騙手段,甚至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其侵害的對象不是也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因此,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就屬于侵犯人身權罪。
詐騙罪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該法第193條對貸款詐騙罪進行了具體規定。
(二)客觀要求
該犯罪客觀表現為采用詐騙手段,騙取大量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其形式上包括兩類:一是捏造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本質上講,這是一種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行為的內容是在特定情況下,使受害人產生誤解,做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無論是捏造還是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就是詐騙行為。如果詐騙內容不足以進行財產處分的,則不屬于詐騙罪。欺詐行為必須達到常人能夠產生誤解的程度。如果銷售的商品夸大其詞,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的范圍,則不屬于欺詐行為。
(三)主要要求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