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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刑法》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獲取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會被罰款.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主觀上構成故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貸款的行為。
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負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客體:本罪的客體具有雙重客體,既侵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所有權,又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三、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騙取貸款金額超過一百萬元的,或者騙取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多次以欺詐手段獲取貸款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的,被提起公訴。
四、案例解讀
被告人唐某實際上是河南某擔保公司的員工。2015年8月5日,根據奚一的安排,被告人唐某實際轉讓了鄭州某商貿公司原股東趙某的股份,成為某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公司。2016年7月,明知某貿易公司無實際經營業務,他利用偽造的利潤分配表、租賃合同、購銷合同,按照安排向鄭州銀行某分行申請貸款300萬元。習總書記1、2016年7月8日,鄭州銀行向某貿易公司發放貸款300萬元。截至2017年6月,某貿易公司無法支付貸款利息。截至案發,某貿易公司已向鄭州銀行支付利息共計.48元。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唐某犯詐騙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未追回的贓款已被依法追回并返還鄭州銀行某分行。
解讀:被告人唐某利用偽造的利潤分配表、租賃合同、購銷合同,實際向銀行申請貸款300萬元。其無法償還貸款本息.48元,給銀行造成極其慘重的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依法懲處。
5、律師分析
本罪與貸款詐騙、高利貸等類似犯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
1、主觀要求不同。這是區分兩種犯罪的關鍵。兩種犯罪所采取的手段雖然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并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貸款,并有歸還意愿的。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故意是以非法手段騙取貸款并非法占有的。
2、兩種犯罪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和情節標準不同。騙取貸款罪數額標準在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上的;情節標準是多次以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或者以其他方式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只要詐騙貸款數額達到較大數額,就構成貸款詐騙,情節嚴重的均屬加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的立案追訴。
二、本罪與高利貸罪的區別
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均規定在刑法同一條中。從主觀上看,這兩種犯罪均不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但在客觀行為上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果行為人騙取貸款,然后高利轉貸給他人,其行為可能符合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最終選擇適用哪種犯罪必須考慮行為人的非法收入以及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狀況。對于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一般選擇騙取貸款罪,以凸顯該犯罪行為的欺騙性和對金融秩序的嚴重危害;如果沒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行為人為牟利而進行再融資的行為,一般被認為犯有高利率再融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