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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房屋產權出現繼承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房屋產權出現繼承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就提起訴訟吧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
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后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愿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
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于有關當事人的自愿行為,因此處理后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于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于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
同時,由于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一、遺產官司被告不出庭后果嚴重嗎
作為被告,如果在法院開庭時不出庭,就放棄了答辯和對原告進行反訴的權利,也失去了與原告進行調解的機會,對被告是不利的。而且,根據法律規定,經法院合法傳喚,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和判決。
當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會默認你放棄訴訟權利,如時效抗辯、質證權等等,并導致敗訴。現實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決后,缺席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這時才意識到,由于未及時到庭參加訴訟,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后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唯一的辦法就是到法院起訴。
按照不動產登記中心對房屋繼承權屬登記的規定,只有兩種辦法才能實現,一個是公證,一個是起訴。
辦理公證需要所有繼承人配合才能完成。如果有的繼承人對繼承方案不滿,或者沒有時間,或者異地,大家難以湊到一起,公證就難以辦成。
在沒法辦理公證的情況下,還有通過法院訴訟可以解決繼承問題。
準備繼承房屋的繼承人,可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以繼承糾紛為案由起訴。不要擔心其他繼承人不出庭、不配合,法院都有辦法應對各種情況。如可以留置和公告送達,缺席判決等等。
法院對繼承房屋做出判決后,其他繼承人仍拒不協助、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的,房屋繼承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部門辦理房屋過戶十分簡單。
所以,題主可以到法院訴訟解決。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房屋產權出現繼承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房屋產權出現繼承糾紛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