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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律師網
簡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那么滿足什么條件才算投降呢?自首的量刑標準是什么?自愿自首和自首有什么區別?
滿足什么條件才算投降?
自首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時間;第二,方法和動機。
自首的時間可以是犯罪事實查明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查明后。關鍵是犯罪分子必須主動投案自首。犯罪分子主動自首,表明他們已經認罪悔罪,愿意接受處罰。從司法實踐來看,限制自首時間過于狹窄,不利于分割瓦解犯罪,不利于鼓勵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1、自首的方式和動機。犯罪分子出于真誠悔罪,自愿投案自首。犯罪分子雖有誠意自首,但因受傷、患病而委托他人代為自首,或通過信件、電訊先行自首??傊?,無論他們以何種方式、在何種情況下投降。無論動機如何,都被視為投降。至于被公安機關和群眾圍攻,無奈就地投案的,以及被司法機關傳喚并采取強制措施歸案的,不自動投案。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這是投降的本質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其犯罪事實并負有刑事責任。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還要供述其所知道的共同犯罪事實。如果他是主犯,就必須揭露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投降。如果罪犯承認了自己所聽到、親眼目睹的他人的罪行,那么他是在舉報、揭露罪行,而不是投案自首。
犯罪分子犯有數罪,自首時只供述一項罪的,可以認定為自首罪。數罪名之一已被發現,犯罪分子在偵查、起訴、審判或者判刑后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的其他犯罪行為的,部分供述的犯罪行為可以視為自首。犯罪分子僅交代次要犯罪行為、隱瞞主要犯罪行為或者以虛假信息掩蓋真實犯罪行為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3、行為人愿意接受國家審查和起訴。罪犯主動愿意等待司法機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罪犯是否悔罪的重要表現之一。自首后逃脫司法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或者僅通過電信方式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且長期不被繩之以法的;或者將贓物偷偷送到司法機關門口并且拒不透露身份的;這些顯然不愿意接受國家制裁的表現,不能算是投降,而只能算是一般的悔罪表現。允許犯罪分子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然后進行辯護、上訴或者糾正、補充一定事實,但不能視為不接受審查起訴。
綜上所述,只有滿足上述條件才可以認定為投降。它們必須同時存在,缺一不可。只有這樣,對臣服的理解才能完整、系統。
自首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予處罰。
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我國刑法關于自首處罰的一般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我國刑法對自首采取的是相對從寬原則,而不是絕對從寬原則。絕對從寬原則是應當從寬,相對從寬原則是可以從寬。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般情況下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個別案件中,犯罪分子犯罪情節極其惡劣,雖然存在自首情節,但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考慮自首情節,并不能作為對犯罪分子從輕處罰的依據,因此,對犯罪分子,不得從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自首的,可以免予處罰。這里的犯罪行為相對較輕,刑法沒有規定法定標準。
自愿投降和自我投降有什么區別?
自愿投降和自我投降的區別。《刑法》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愿向公安機關承認犯罪事實。自首是指刑事案件已被發現,犯罪事實尚未查明。自動投案意味著刑事案件優先。事后投案自首,是指犯罪行為未被發現,犯罪分子出于本意供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新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為自首。”這意味著,法律并未規定一般自首的兩個構成要件:“自愿自首”和“如實供述”。承認自己的罪行?!逼渲?,“自愿自首”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條件。
自愿自首是自首的基本條件。自首后未如實供述的,不構成自首。
自愿投案包括下列情形:
(一)犯罪后主動報案的。盡管他沒有表明自己是肇事者,但他沒有逃離現場,并在接受司法機關詢問時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二)明知他人報案,在現場等候,被捕時不拒捕,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
(三)司法機關在沒有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情況下,在一般偵查、訊問中仍主動供述犯罪行為的;
(四)因具體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時,主動向執法機關說明尚未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被抓住了;
(五)其他符合立法初衷、應當認定自動移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