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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網友問我的律師,如果有刑事案件,警察可以直接異地抓人嗎?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不!不能!實在是不可能啊!
根據《刑事訴訟法》號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號第十一章“辦案配合”、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號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即使有管轄權,在沒有通知當地公安機關配合的情況下,也不能直接抓人。警察非法拘捕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異地拘留、逮捕人的,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地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地公安機關應當配合。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四十六條公安機關異地執行傳喚、傳喚、拘留、逮捕,實施勘驗、檢查、搜查、扣押、扣押、凍結、訊問等偵查活動時,應當提出配合請求。向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案件,并應當協助當地公安機關執行或者委托當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
在開展詢問、訊問、辨認等偵查活動或者送達法律文書時,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配合請求,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百四十七條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助的,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辦案配合函,一并提供給協辦地公安機關。并附有相關法律證明文件及人民警察證復印件。必要時,可以將上述法律手續通過公安機關相關信息系統傳真或傳送至協辦公安機關。
如果某人請求協助執行傳票、傳票、拘留或逮捕,應當提供傳票、傳票、拘留令或逮捕令;請求協助進行搜查、查封、扣押、詢問、凍結等調查活動的,應當提供搜查令、扣押決定等。函件、扣押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請求協助開展檢查、檢查、訊問、詢問等偵查活動的,應當作出立案決定。
第三百四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定部門受理配合請求并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合作請求,應當及時提交業務主管部門辦理。
異地公安機關提出配合請求的,只要手續齊全,合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無條件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或者設定其他條件。
第三百四十九條配合過程中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
第三百五十條傳喚或者異地傳喚時,配合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傳喚或者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其住處接受訊問。
異地拘留、逮捕的,協調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第三百五十一條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絡工作平臺發布犯罪嫌疑人、拘留證、逮捕證的相關信息。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時,應當立即組織抓捕。
配合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通知辦案公安機關。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立案,能夠立案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辦案地公安機關不能及時到達協調地的,應當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時內委托協調地公安機關進行訊問。
第三百五十二條辦案地公安機關要求代為訊問、詢問、辨認的,配合地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訊問、詢問、辨認筆錄,并提供簽字、按指紋后交給審訊員、審訊員、鑒定人。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
辦案公安機關可以委托配合公安機關協助進行遠程視頻訊問、詢問。訊問詢問的全過程應當錄音、錄像。
第三百五十三條辦案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調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犯罪史等的,配合地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七日內送達調查結果處理地;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應當在15日內將協查結果通報辦案公安機關。
辦案地公安機關要求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查詢犯罪信息、材料的,配合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協助調查并反饋。
第三百五十四條不履行辦案協作程序或者協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百五十五條配合的公安機關按照辦案公安機關的配合請求履行辦案配合職責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辦案公安機關承擔。但配合行為超出配合要求范圍,造成執法失誤的,配合地公安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百五十六條辦案地公安機關與配合地公安機關對案件管轄、定性處理等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聯合上級公安機關決定。
3.公安部關于下發《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嚴格工作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請及時向部門匯報工作情況。
公安部
2020年6月3日
公安機關異地協作辦案“六嚴禁”
一、嚴禁在未辦結配合手續的情況下跨縣及以上行政區域實施傳喚、傳喚、拘留、逮捕。
2.嚴禁未履行配合手續,跨縣及以上行政區域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和證件。
3.在管轄糾紛解決之前,嚴禁擅自派警員跨公安機關管轄區域辦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前處置的情況除外。
4.嚴禁拒絕配合外地公安機關依法、手續齊全的辦案請求,故意阻撓,制造管轄糾紛,爭奪案源,或者設定條件,收取費用,延遲。
5、嚴禁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外地公安機關請求配合辦案的信息。
六、未經按規定批準,嚴禁攜帶槍支跨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現場緊急情況除外。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責任人及其所屬公安機關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正面沖突,引發輿論炒作,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不良影響等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給予停職或者監禁的處分,并按照規定給予處分。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2、確實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危險;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受害者、舉報人和指控者進行報復;
5.可能自殺或逃跑。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的,應當逮捕: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異地拘留、逮捕人的,應當通知拘留、逮捕地公安機關和拘留、逮捕地公安機關。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當予以配合。《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外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偵查、實施強制措施等配合請求時,只要履行法定程序,配合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及時、無條件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