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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的妻子早逝,吳獨自撫養兩個孩子。如今,孩子們已經結婚并組建了新的家庭。吳女士多年來一直患有高血壓、心肌梗塞、糖尿病等老年常見病。孩子們厭倦了工作,無法完美地照顧吳某,所以他們請了一名保姆。吳先生每月有3500元的退休金,但支付了普通醫療費和保姆費后資金緊張。幾個月前,吳某生病住院,花費了不少錢,后續的康復訓練仍需要巨額費用。因此,吳規定孩子們每月要支付贍養費。孩子們一致認為吳某有房子,有退休金,只是因為請了保姆才缺錢。如果退休金不足,父親可以利用住房貸款擔保支付必要的費用,從而拒絕支付贍養費。
吳問道:“即使老人有房子、有退休金,是否就意味著不用贍養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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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無論老人的經濟發展狀況如何,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責任。《民法典》第1067條和《婚姻法》第21條均要求子女有贍養父母的責任。當子女未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這一要求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首先,這里的贍養費包括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費、醫療費以及老年人不能獨立生活時的贍養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照顧者應當使患病老年人按時得到救治和醫療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其次,只要老人生活困難,子女就要負責支付子女撫養費。老年人的退休金、投資理財等勞動收入不能替代子女撫養費。第三,即使生活沒有困難,只要老人無法工作,子女就必須支付一定的贍養費。這也是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和孝道的主要體現。僅僅因為父母有一定的社會經濟標準,并不意味著他們的孩子不必履行他們的撫養義務。當然,是否有退休金、投資理財收入等,贍養費的計算標準各不相同。
其次,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權獲得必要的照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要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照顧者應當承擔照顧責任;自己不能照顧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養老院按照老人的意愿照顧他們。”案中,吳先生體弱多病,患有多種老年病,無法依靠子女照顧。聘請保姆照顧他的起居是合法合法的。
第三,住房養老政策必須來自老年人的主動,不能是強迫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子女或者其他老年人家屬不得侵占現有或者租賃的住宅,不得私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我國住房養老政策中的主要對象是失去獨生子女的家庭、獨居老人、貧困老人,老人必須完全獨立。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強迫老年人使用住房養老。因此,吳某子女利用住房貸款擔保來滿足各種支出,是錯誤的。
吳某雖然有退休金,但因病已然陷入困境,顯然生活處境艱難。他的孩子們負責支付每月的贍養費。贍養費的實際支付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吳某的實際需要、子女的社會經濟狀況以及子女對父親的日常照顧程度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