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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一天上午,A某在自己負責的田地里駕駛一輛柴油三輪車時,在看不到車后有人的情況下倒車,撞倒了受害人C某。后經確定,C某因撞擊造成閉合性傷口。機動車。因胸部受傷死亡,事故證明認定A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以交通肇事罪移送臨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案卷、詢問現場證人、訊問犯罪嫌疑人后,認為該案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經比對法律規定和同類案件的判決,本案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A先生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八條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給公共財產、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構成犯罪,依法處罰分別依照刑法第一條的規定。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條(違規強行危險作業罪)、第二百三十四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等規定了定罪處罰。
雖然該案最初被交警部門作為交通事故立案調查,但交管部門也出具了事故認定證明。但本案中,A某是在自己的土地上打工的,屬于本文規定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之外”的場所。倒車過程中,未能察覺車輛后方情況,未確認安全,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屬于過失致人死亡罪,其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辦案心得:
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同屬過失犯罪,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交通肇事罪實施的空間屬于《010-:010》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道路”。,而生命權的危險除了侵犯他人生命權的危險外,還涉及侵犯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險,而且必須是違反交通管理規定造成的。過失死亡罪是指行為人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因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造成剝奪他人生命權的后果,過失死亡可以發生在生命的任何時期。和位置。兩者的相似性往往會在辦案過程中造成混亂,需要我們認真甄別、全面識別、準確定性、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