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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食品糾紛預案演練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食品糾紛預案演練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接待。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站應當認真接待消費者以電話、書面形式、互聯(lián)網或來訪等形式進行的申訴、舉報。
2、登記。對申訴舉報要進行登記,對申訴舉報電話要予以錄音。
3、受理。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權范圍內的申訴舉報,決定受理。
4、處理。對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適宜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的案件,由受理機關或轄地工商所及時處理;對需要立案查處的案件,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職責分工,由有關職能機構辦理。對屬于民事爭議的消費者權益糾紛的申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解。對咨詢電話,受理人員應正確解答,解答不了的,應說明情況,或告之到相關的部門咨詢。對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申訴、舉報,向申訴舉報人說明情況,或根據與有關部門商定的意見,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5、回復。調解后,依規(guī)定程序告知申訴人
職業(yè)打假人故意買過期食品要求賠償不是敲詐,為了加強食品的管理,按《食品安全法》解釋的規(guī)定,食品、藥品可以“知假買假”并索賠。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食品糾紛預案演練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食品糾紛預案演練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